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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3版)

政府採購法(3版)

政府採購法(3版)



商品網址: 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5215164643&RID=C1000302652&lid=book_class_sec_se&actid=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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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 《政府採購法(3版)》



    本書係依照採購法之體例依序撰寫,適合為教科書或辦理採購人員之參考用書。無論就政府採購法已有涉略之人士,或尚未就本法有認識之讀者,皆適合閱讀。首篇揭示政府採購之意義與特性,建構其運用原則,令讀者探見政府採購之框架以為開展,續介紹採購流程,自招標程序為始,接著後續之、開標、決標程序、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最後再論述停權處分及採購法之特別刑事犯罪類型,使讀者能有完整脈絡之理解。此外,本書之另一特色乃輔以諸多行政院工程會之函釋見解、申訴審議判斷、法院判決之見解,藉以補足原法條文字之不足或艱澀有待釐清解釋之處。再者,本書並就採購法105年之最新修法內容為即時之更新。

    又,本書為利讀者參與相關考試應考之需求,本書各章節末段皆另有應用習題,結合概念與實務常見爭端為例以供讀者研讀後之思考及練習。因此,本書乃具有完整論述兼容實務見解及最新修法內容之政府採購法書籍,亦為法院或律師界解決實務爭端之功能書。

















    • 作者介紹







      林家祺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

      現任:

      1.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2.國立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3.國立清華大學科法所兼任副教授

      4.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秘書長

      5.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兼政府採購研究中心主任)

      簡歷:

      1.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2.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3.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推薦主任仲裁人

      4.考試院高考暨司法特考命題委員

      5.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6.法官學院、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政府採購法)

      7.國防部、考選部、健保署法律顧問

      主要專書:

      1.民事訴訟法新論(五南圖書,2015年10月3版)

      2.民事訴訟法(書泉出版社,2014年修訂9版)

      3.政府採購法之開拓線(新學林出版社,2014年2月初版)

      4.例解民事訴訟法(2012年9月初版)

      5.政府採購行政訴訟(新學林出版社,2009年1月)

      6.海峽兩岸法學研究(合著)(九州出版社,2015年7月)

      7.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釋義(合著)(五南圖書,2016年3月)

















    政府採購法(3版)-目錄導覽說明





    • CHAPTER 1 政府採購之概述 1

      第一節 政府採購之意義與特性/1

      第二節 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4

      第三節 政府採購之作業流程/10

      第四節 政府採購電子化/14

      CHAPTER 2 政府採購法之制頒 19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之立法背景/19

      第二節 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子法/22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之特色/24

      第四節 政府採購協定與政府採購法/28

      第五節 2012新版GPA與採購法條文之關係/34

      CHAPTER 3 37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38

      第二節 政府採購之原則/71

      第三節 主管機關與上級機關/76

      第四節 採購之監辦與防弊/78

      第五節 外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適用原則/94

      習 題/101

      CHAPTER 4 103

      第一節 招標之方式/104

      第二節 招標文件與採購規格/134

      第三節 廠商之資格/146

      第四節 廠商之投標/161

      第五節 機關採購之特殊態樣/176

      第六節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87

      習 題/206

      CHAPTER 5 209

      第一節 決標之意義與效力/210

      第二節 開標與審標/215

      第三節 決標之方式/235

      第四節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261

      習 題/280

      CHAPTER 6 履約管理 281

      第一節 契約變更/282

      第二節 採購契約要項/284

      第三節 專案管理者之責任/289

      第四節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89

      第五節 轉包與分包/291

      第六節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97

      習 題/299

      CHAPTER 7 301

      第一節 驗收之意義與目的/301

      第二節 驗收之方式與程序/302

      第三節 驗收人員/308

      第四節 驗收之原則/311

      習 題/321

      CHAPTER 8 爭議處理 323

      第一節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機制/324

      第二節 異議與申訴/326

      第三節 先調後仲機制/338

      第四節 調 解/345

      第五節 營建物價調整之履約爭議/355

      第六節 逾期違約金之履約爭議/362

      習 題/366

      CHAPTER 9 拒絕往來廠商 367

      第一節 拒絕往來安格斯牛肉片廠商制度之緣起/367

      第二節 拒絕往來廠商決定之性質/369

      第三節 拒絕往來廠商構成事由/373

      第四節 各款拒絕往來廠商之裁罰權行使時效/403

      第五節 拒絕往來廠商之執行程序與救濟/406

      第六節 拒絕往來廠商刊登後之效果/413

      第七節 停權注意事項暨實務所生是蘆竹火鍋料宅配否停權情形之探討/415

      習 題/423

      CHAPTER 10 425

      習 題/437



















    三版序

    筆者研究政府採購法已歷十八年,歷年來雖已陸續將相關研究成果以專書方式出版,但由於專書之內容過於專注於某些特定議題,學術性較高其深度對一般大學生或研究生之研讀仍有一些困難,因此本人一直期待能出版一本完整之政府採購法教科書,本書承蒙國防大學法律學系潘秀菊教授以其原著為底稿,力邀本人共同撰寫並修訂為更完備之完整體系政府採購法教科書,始能有本書之問世,本應為共同作者,但由於潘教授表示退休後將長期旅美,希望本書由筆者增訂後單獨具名出版,為避免造成潘教授日後旅美可能會有因出版之相關行政事項之不便,乃尊重其意思而單獨出版,在此對潘教授對本書之貢獻先予致謝。本書兼顧理論與實務,因此輔以諸多行政院工程會之函釋見解、申訴審議判斷、法院判決之見解,並就採購法105年之最新修法內容為即時之更新,將作為本人任教之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真理大學法律研究所之教科書。本書亦對現行採購法之缺失之處提出改進之方向與建議,希望有助於採購法制之健全。

    最後,本書之完成除要感謝潘秀菊教授外,亦要感謝台灣法學基金會謝董事長哲勝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吳光明教授之鼓勵與支持,也感謝得耀法律事務所李主秘亮君、楊主任若谷及相關夥伴之一起協助蒐集整理資料與校正。也期望各界方家賢達,對於書內不周延之處不吝指正。



    林家祺

    序於台灣法學基金會 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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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18開17*23cm
    頁數:448

    出版地:台灣

    基隆 火鍋吃到飽











商品訊息簡述:








  • 作者:林家祺

    追蹤











  •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社追蹤

    功能說明





  • 出版日:2016/10/28








  • ISBN:9789862956304




  • 語言:泰山團購美食中文繁體




  • 適讀年齡:全齡適讀








政府採購法(3版)

政府採購法(3版)

政府採購法(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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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有機專法中明訂推動雙邊有機同等性互認機制,法案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同等性認可公告,引發目前單方採認的22國大為緊張。目前歐盟、美、日、加拿大、紐西蘭、印度等6國已積極與我洽談中,以美國推展最快,年底前可望洽簽雙邊互認協議,擴大我有機米、茶等農產境外商機。



農糧署長陳建斌表示,目前我國並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內有機農產品無法以有機名義出口,但我國給22國單方採認有機同等性認定,包括歐盟(16國)、美國、加拿大、智利、瑞士、紐西蘭、澳洲等國。這次有機專法訂定法案施行後1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之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我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開展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

陳建斌說,廢止公告後並非指22國有機農產品都不能來台灣銷售,必須以個別有機驗證機構向我國申請在當地進行有機驗證許可,未經許可驗證的有機農產品銷台不能用「有機」名義販賣,否則視同為未驗證產品,依專法規定可處6~60萬元罰鍰。官員說,以歐盟為例有200個有機驗證機構,如果都採個案申請許可,會增加有機產品很大成本,我立法目的是讓雙邊有機法規相當,促使各國儘速與台灣洽簽雙邊協議,使用「有機」名義外銷農產品,本意並非切斷貿易商機。目前22國中,除歐盟、美、加拿大、紐西蘭、印度等5國已主動與我洽談簽署雙邊互認機制,日本也主動來台洽談,其中美國進展最快,已進行到第三階段,派員來台實地查證我國認驗證有機程序執行情況,最快年底前有望洽簽雙邊互認協議。官員說,我國最具競爭力可外銷有機農產品,以有機米、茶、咖啡、農漁畜加工品為主。去年22國進口有機農產數量為12.83萬公噸,進口值達12.5億元,其中美國全年輸台1.27萬公噸,以雜糧類4,094公噸最多。未來我驗證機構也可赴歐、美、日及東協等國外生產基地驗證,以我國有機驗證基準,鼓勵小農及農企業在各國生產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原料,原料可回台加工再出口,擴大有機產業規模。(工商時報)

我國在有機專法中明訂推動雙邊有機同等性互認機制,法案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同等性認可公告,引發目前單方採認的22國大為緊張。目前歐盟、美、日、加拿大、紐西蘭、印度等6國已積極與我洽談中,以美國推展最快,年底前可望洽簽雙邊互認協議,擴大我有機米、茶等農產境外商機。



農糧署長陳建斌表示,目前我國並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內有機農產品無法以有機名義出口,但我國給22國單方採認有機同等性認定,包括歐盟(16國)、美國、加拿大、智利、瑞士、紐西蘭、澳洲等國。這次有機專法訂定法案施行後1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之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我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開展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

陳建斌說,廢止公告後並非指22國有機農產品都不能來台灣銷售,必須以個別有機驗證機構向我國申請在當地進行有機驗證許可,未經許可驗證的有機農產品銷台不能用「有機」名義販賣,否則視同為未驗證產品,依專法規定可處6~60萬元罰鍰。官員說,以歐盟為例有200個有機驗證機構,如果都採個案申請許可,會增加有機產品很大成本,我立法目的是讓雙邊有機法規相當,促使各國儘速與台灣洽簽雙邊協議,使用「有機」名義外銷農產品,本意並非切斷貿易商機。目前22國中,除歐盟、美、加拿大、紐西蘭、印度等5國已主動與我洽談簽署雙邊互認機制,日本也主動來台洽談,其中美國進展最快,已進行到第三階段,派員來台實地查證我國認驗證有機程序執行情況,最快年底前有望洽簽雙邊互認協議。官員說,我國最具競爭力可外銷有機農產品,以有機米、茶、咖啡、農漁畜加工品為主。去年22國進口有機農產數量為12.83萬公噸,進口值達12.5億元,其中美國全年輸台1.27萬公噸,以雜糧類4,094公噸最多。未來我驗證機構也可赴歐、美、日及東協等國外生產基地驗證,以我國有機驗證基準,鼓勵小農及農企業在各國生產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原料,原料可回台加工再出口,擴大有機產業規模。(工商時報)

我國在有機專法中明訂推動雙邊有機同等性互認機制,法案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同等性認可公告,引發目前單方採認的22國大為緊張。目前歐盟、美、日、加拿大、紐西蘭、印度等6國已積極與我洽談中,以美國推展最快,年底前可望洽簽雙邊互認協議,擴大我有機米、茶等農產境外商機。



農糧署長陳建斌表示,目前我國並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內有機農產品無法以有機名義出口,但我國給22國單方採認有機同等性認定,包括歐盟(16國)、美國、加拿大、智利、瑞士、紐西蘭、澳洲等國。這次有機專法訂定法案施行後1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之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我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開展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

陳建斌說,廢止公告後並非指22國有機農產品都不能來台灣銷售,必須以個別有機驗證機構向我國申請在當地進行有機驗證許可,未經許可驗證的有機農產品銷台不能用「有機」名義販賣,否則視同為未驗證產品,依專法規定可處6~60萬元罰鍰。官員說,以歐盟為例有200個有機驗證機構,如果都採個案申請許可,會增加有機產品很大成本,我立法目的是讓雙邊有機法規相當,促使各國儘速與台灣洽簽雙邊協議,使用「有機」名義外銷農產品,本意並非切斷貿易商機。目前22國中,除歐盟、美、加拿大、紐西蘭、印度等5國已主動與我洽談簽署雙邊互認機制,日本也主動來台洽談,其中美國進展最快,已進行到第三階段,派員來台實地查證我國認驗證有機程序執行情況,最快年底前有望洽簽雙邊互認協議。官員說,我國最具競爭力可外銷有機農產品,以有機米、茶、咖啡、農漁畜加工品為主。去年22國進口有機農產數量為12.83萬公噸,進口值達12.5億元,其中美國全年輸台1.27萬公噸,以雜糧類4,094公噸最多。未來我驗證機構也可赴歐、美、日及東協等國外生產基地驗證,以我國有機驗證基準,鼓勵小農及農企業在各國生產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原料,原料可回台加工再出口,擴大有機產業規模。(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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